(2017)黑0523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永红与被申请人闫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4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永红,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闫全,男。本院受理了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永红与被申请人闫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3执保14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闫全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工资卡账户(帐号:523516000780*******),解除担保人褚庆德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QZ20100*****)的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3财保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