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秦文平与石峡、井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平,石峡,井卫东,方素霞,唐生华,张培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035号原告:秦文平,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石峡,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井卫东,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方素霞,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唐生华,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张培森,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五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章,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平与被告石峡、井卫东、唐生华、方素霞、张培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文平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秦文平负担。审 判 长 姚建刚审 判 员 王华丽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