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安正才与田志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正才,田志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382号原告:安正才,男,回族,1967年8月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田志荣,男,回族,1980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安正才与被告田志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安正才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正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正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正才负担。审 判 员 张保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荣富书 记 员 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