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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安正才与田志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正才,田志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382号原告:安正才,男,回族,1967年8月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田志荣,男,回族,1980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安正才与被告田志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安正才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正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正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正才负担。审 判 员 张保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荣富书 记 员 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