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郑志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481号被执行人郑志秀,男,生于1976年2月20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区。被执行人郑志秀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朱立新执行员 李菲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