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庆英、蔡庆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庆英,蔡庆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庆英,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蔡庆标,男,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蔡庆英与蔡庆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蔡庆标的工资账户,其余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