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丁秋芬与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丁家口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秋芬,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丁家口居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703号原告:丁秋芬,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利,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欢,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丁家口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文军,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原告丁秋芬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丁家口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丁秋芬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秋芬撤诉。案件受理费8588元,减半收取4294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7314元,由原告丁秋芬负担。审判员 曹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