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674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鹤峰县人,住该组,被告:杨某,女,1983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鹤峰县人,住,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已给原告退还完礼金20000.00元,原告无须继续诉讼,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187.5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安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志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