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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延庆区永宁镇阜民街村村民委员会与马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阜民街村村民委员会,马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076号原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阜民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士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静,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刚,男,1962年1月4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阜民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阜民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阜民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阜民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阜民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沈计永审判员  马家欣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晶-2--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