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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刑初482号自诉人秦国尧,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住汤阴县。被告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张录有,该公司总经理。自诉人秦国尧以被告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秦国尧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双方已经自行和解,秦国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秦国尧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