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艳辉、崔绍俊等与临沂立晨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辉,崔绍俊,王德法,顾玉秀,崔绍芬,王西永,吴彦明,王连彩,孙丽娜,崔正林,王金法,崔纪旋,陆振乾,崔绍文,陆彦敏,临沂立晨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434号之一原告:王艳辉,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崔绍俊,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王德法,男,193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顾玉秀,女,194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崔绍芬,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王西永,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吴彦明,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王连彩,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孙丽娜,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崔正林,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王金法,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崔纪旋,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陆振乾,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崔绍文,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陆彦敏,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立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纵路0005号。法定代表人:王彦军,董事长。原告王艳辉、崔绍俊、王德法、顾玉秀、崔绍芬、王西永、吴彦明、王连彩、孙丽娜、崔正林、王金法、崔纪旋、陆振乾、崔绍文、陆彦敏与被告临沂立晨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艳辉、崔绍俊、王德法、顾玉秀、崔绍芬、王西永、吴彦明、王连彩、孙丽娜、崔正林、王金法、崔纪旋、陆振乾、崔绍文、陆彦敏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辉、崔绍俊、王德法、顾玉秀、崔绍芬、王西永、吴彦明、王连彩、孙丽娜、崔正林、王金法、崔纪旋、陆振乾、崔绍文、陆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21元,减半收取18460元,由原告王艳辉、崔绍俊、王德法、顾玉秀、崔绍芬、王西永、吴彦明、王连彩、孙丽娜、崔正林、王金法、崔纪旋、陆振乾、崔绍文、陆彦敏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吴贯超审 判 员 孔庆会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