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陈晓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陈晓明,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1-1)。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晓明,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陈俊,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琥分公司与陈晓明、陈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熊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