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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先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先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626号罪犯赵先平,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原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天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先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2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27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赵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赵先平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赵先平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先平,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赵先平,在2017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2017年2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赵先平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呈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财产性判项缴纳单据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赵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先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六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过坚列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