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兰某某、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被执行人:覃某某,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与被执行人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53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4909元及逾期利息1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3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正常的收入来源,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53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胤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