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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808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恒盛宝丰(南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恒盛宝丰(南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808号原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大道900号115室。法定代表人:袁雄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旦华,女,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恒盛宝丰(南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尚海湾商业附10幢接待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建中。原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盛宝丰(南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63元(己减半),由原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凤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