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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朝阳与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阳,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849号原告:刘朝阳,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板厂乡土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顺桃。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朝阳与被告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刘朝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朝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朝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仲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