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荣诉被告国家电网新绛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荣,国家电网新绛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304号原告:王振荣,男。被告:国家电网新绛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绛县朝殿路。法定代表人:庞利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荣诉被告国家电网新绛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荣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畅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