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昆明恒仕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851号原告昆明恒仕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昆明恒仕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了广告费用,故原告昆明恒仕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恒仕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恒仕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曾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