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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梨树县人民政府与常维会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梨树县人民政府,常维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22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县长。委托代理人刘博,梨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贾翀鹏,梨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常维会,男,汉族,住梨树镇。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梨政房征补(2016)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因常维会与梨树县房屋征收中心达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梨树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对梨政房征补(2016)6号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人民政府撤回对梨政房征补(2016)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胡海峰审 判 员  赵艳萍人民陪审员  王世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