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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林晶亮、王静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晶亮,王静伟,厦门鼎原地产行销售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晶亮,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静伟,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鼎原地产行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12号A幢602室之2。法定代表人:肖露欣,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明、郑昕(实习),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晶亮因与被上诉人王静伟、厦门鼎原地产行销售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晶亮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晶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晶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林晶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仲审 判 员  林 勤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