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91执40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卞桂明,陆爱平,合肥新华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40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路17-1号,组织机构代码58300634-X。法定代表人:赵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平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11号,组织机构代76739960-0。法定代表人:陆能。被执行人:陆能,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惠芳,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系陆能之妻。被执行人:卞桂明,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被执行人:陆爱平,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系卞桂明之妻。被执行人:合肥新华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繁华西路,组织机构代32811843-2。法定代表人:陆能。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卞桂明、陆爱平、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新华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5347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控系统显示无车辆信息,无公司股权及有价证券。经传统调查,卞桂明名下登记有位于南通市越××新村××室、××室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该房产进行处置,交被执行人卞桂明自行协商卖房。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卞桂明、陆爱平、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新华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限高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平,其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对我院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俊生审判员  楚会娜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法官助理赵凤林书记员王四维附: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