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阜阳市总工会与阜阳万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万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阜阳市总工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万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路工会大楼一楼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2975441L。法定代表人:刘奇志,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阜阳市总工会,住所地阜阳市人民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4120051158962XU。法定代表人:房继红,该总工会党组书记。上诉人阜阳万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总工会���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4民初8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阜阳万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以及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