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李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李启国,李代华,李五华,李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住所地:灵川县灵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秦夏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明发,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启国,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被执行人李代华,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被执行人李五华,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被执行人李六华,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启国、李代华、李六华、李五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双方达成由被执行人等在2017年9月30日前将借款本息还清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3执16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绍刚审判员 赵桂春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