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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1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杭林男与李志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林,李志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林男。被执行人李志和。申请执行人杭林男与被执行人李志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5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志和结欠原告杭林男货款10万元,分48个月偿还,分别于2017年3月至2021年1月每个月的15日各偿还原告杭林男2000元,2021年2月15日归还原告杭林男6000元。(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杭林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龙桥支行,账号:622845040001883XXXX)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李志和负担,于2017年4月15日支付给原告杭林男。因被告李志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杭林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4900元,执行费177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志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查报财产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但因被执行人不在邮寄指定的住所,故被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查报财产。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存款;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但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向公安部网络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志和名下牌照为皖A**、苏EX**汽车两辆,但因被查封车辆均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鉴于此,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志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执行庭查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查询回执、公安部网络司法查询系统查询回执、委托查封材料及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EMS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5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子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