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谢全庆与周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全庆,周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谢全庆,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周兴,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谢全庆与被执行人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谢全庆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周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