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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赖银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银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5刑初7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银霞,曾用名赖银亚,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象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新建,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诉刑诉[2016]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银霞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1月24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2017年2月24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2017年5月22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2017年6月21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银霞及其辩护人陈新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3月,被告人赖银霞向赖某1虚构其欲做信用卡还贷生意,并谎称该生意盈利前景可观,使得赖某1信以为真并予以投资,先后5次骗得赖某1共计人民币103万元,但该款项实际均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2016年3月下旬某日,被告人赖银霞对赖某1谎称自己与劳动局领导关系好,并虚构可以凭此关系帮赖某1姐姐办理养老保险的事实,使得赖某1信以为真,从而骗得赖某1人民币4万元,但该笔款项实际均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2016年3月下旬某日,被告人赖银霞对林英资谎称自己认识劳动局领导,并虚构可以凭此关系帮林某母亲办理养老保险的事实,使得林某信以为真,从而骗得林某人民币9.3万元。综上,被告人赖银霞共诈骗3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6.3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银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银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赖银霞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赖银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赖银霞欠鲍某1、张某、等人债务人民币150余万元,且自身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情况下,被告人赖银霞为偿还上述债务和借款利息,向赖某1谎称帮他人还贷款的生意存在较大盈利空间,其欲参与投资,并鼓动赖某1投资以共同盈利。赖某1信以为真,遂答应投资入伙。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赖银霞以需要投资还贷款生意为由要求赖某1向被告人赖银霞设立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内汇款,赖某1信以为真,并向被告人赖银霞指定的账户内汇款共计人民币103万元,后被告人赖银霞归还给赖某1人民币1.49万元。具体如下:1.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赖银霞向赖某1谎称从事还贷款生意,要求赖某1投资,赖益利遂向被告人赖银霞设立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卡号为62×××0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5万元。2.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赖银霞向赖某1谎称投资款不够,投资的钱款越多,则盈利越大,要求赖某1继续投资,赖益利遂向被告人赖银霞设立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卡号为62×××0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20万元。3.2016年2月2日,被告人赖银霞向赖某1谎称投资的钱款已产生收益,要求赖某1继续投资,赖益利遂向被告人赖银霞设立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卡号为62×××0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40万元。4.2016年3月8日,被告人赖银霞向赖某1谎称又承接了一笔还贷生意,投资的钱款又产生了收益,要求赖某1继续投资,赖益利遂向被告人赖银霞设立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卡号为62×××0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23万元。5.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赖银霞向赖某1谎称需要给从事还贷款生意的银行关系人送礼物,要求赖某1汇款,赖益利遂向被告人赖银霞设立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卡号为62×××0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2016年3月,被告人赖银霞为偿还自身债务在明知自身无能力和方法帮助他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向赖某1谎称其认识象山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领导,并可以帮助赖某1的姐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赖某1信以为真,遂提出让被告人赖银霞帮助其姐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赖银霞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需要交纳费用等为由要求赖某1汇款,赖益利遂向被告人赖银霞设立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卡号为62×××0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赖银霞骗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归还其向鲍某1、张某、陈某1、赖某2、朱某1、鲍某2、朱某2等人的借款,归还其信用卡欠款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等。2016年3月,被告人赖银霞为偿还自身债务在明知自身无能力和方法帮助他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向林某谎称其认识象山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领导,并可以帮助林某的母亲郑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林某信以为真,遂提出让被告人赖银霞帮助其母亲郑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赖银霞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需要交纳费用等为由要求林某向被告人赖银霞设立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内汇款,林某信以为真,并向被告人赖银霞支付共计人民币9.3万元。具体如下:1.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赖银霞向林某谎称可以帮助林某的母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林某遂支付给被告人赖银霞人民币2万元。2.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赖银霞向林某谎称可以帮助林某的母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林英姿遂向被告人赖银霞设立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卡号为62×××0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3.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赖银霞向林某谎称可以帮助林某的母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林英姿遂向被告人赖银霞设立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卡号为62×××0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万元。4.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赖银霞向林某谎称可以帮助林某的母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林英姿遂向被告人赖银霞设立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卡号为62×××0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赖银霞骗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归还其向鲍某1、张某等人的借款等。被告人赖银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赖某1的陈述,证实了2016年1月,她的同学赖银霞说帮别人还贷款可以赚钱,赖银霞说这钱很好赚,并可以帮她投资赚钱,她就相信赖银霞了。2016年1月22日,赖银霞到她的办公室,让她投资人民币15万元。2016年1月23日,她就通过中信银行转账人民币15万元到了赖银霞的卡号为62×××09的农村信用社的账户里。2016年1月27日,赖银霞又联系她说,投资的钱还不够,让她再投资人民币20万元。赖银霞说,投资的钱越多,就赚的越多,一周后就可以把投资的钱拿回来。她又通过中信银行转账人民币20万元到了赖银霞的卡号为62×××09的农村信用社的账户里。2016年2月2日,赖银霞联系她说,她投资的人民币35万元,已经赚了人民币12万元,并让她继续投资人民币40万元,她相信赖银霞,又通过中信银行转账人民币40万元到了赖银霞卡号为62×××09的农村信用社的账户里。之后赖银霞联系她说,又赚钱了,她投进去的钱已赚了人民币18万元。2016年3月8日,赖银霞联系她说,自己又接了一笔业务,让她马上转账人民币23万元,她就通过招商银行转账人民币23万元到了赖银霞的卡号为62×××09的农村信用社的账户里。2016年3月10日,赖银霞说要给银行的关系人送礼物,她就又通过中信银行转账人民币5万元到了赖银霞卡号为62×××09的农村信用社的账户里。2016年3月23日,赖银霞说自己跟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主任关系非常好,也帮一个姐妹的母亲办出了社会养老保险,可以帮助她姐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她就问赖银霞是不是一定能办出养老保险,赖银霞说一定能办出来,并向她要人民币9万元作为办理养老保险的费用,因为之前赖银霞提出需要给银行的关系人送礼物,她已经给了赖银霞人民币5万元,她就提出给赖银霞人民币4万元作为帮助她姐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赖银霞表示同意,她就通过招商银行转账人民币4万元到了赖银霞卡号为62×××09的农村信用社的账户里。后她向赖银霞要钱,赖银霞说投资做生意不能中途把资金退回来,这样利润才会越滚越大。赖银霞还跟她说,做还贷款赚钱的生意是跟银行的关系人合作,钱是稳赚的,但赚来的钱要和银行的关系人平分,因此需要送礼物给银行的关系人,但赖银霞没有跟她说是跟哪个银行的哪个关系人合作,也不愿意让她了解如何做这个还贷款的生意。她的这些钱投进去后,并没有从赖银霞处收到回报,赖银霞也没有把她投资的钱还给她,期间,因为她需要归还利息,赖银霞就给她转账了人民币1.49万元。同时,赖银霞也没有帮她的姐姐及她同学林某的母亲办出社会养老保险的事实。2.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了2016年3月,她碰到她同学赖银霞,曾用名叫赖银亚,赖银霞说一次性交人民币9.2万元,以后就可以每月领取人民币1700元的养老金。赖银霞说自己跟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领导关系很好,赖银霞的母亲也是通过这个领导的关系而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说只要一次性交人民币8万余元,就可以办好养老保险。她就问赖银霞她母亲是否也可以通过赖银霞的关系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赖银霞说目前有内部名额,并让她把她母亲的身份证、户口本、存折准备好。2016年3月28日,赖银霞联系她说,刚好有名额,可以帮她母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她就在当天下午给了赖银霞人民币2万元,并把她母亲的身份证、户口本、存折交给了赖银霞,赖银霞说剩余的钱由赖银霞先行垫付。2016年3月29日,赖银霞联系她,让她准备人民币5万元,她就通过她母亲郑爱君的农村信用社的账号汇款人民币5万元到了赖银霞的卡号为62×××09的农村信用社的账户里。后赖银霞说,2016年4月23日之前会办好养老保险,2016年5月15日她母亲就可以领取养老金。2016年4月17日,赖银霞联系她说,养老保险马上就可以办好,让她再准备钱,当日她就用她母亲郑爱君的农村信用社的账号汇款人民币1万元到了赖银霞卡号为62×××09的农村信用社的账户里。后赖银霞说,时间记错了,2016年5月26日可以开发票,2016年6月2日才可以领取养老金。2016年5月26日,她又通过她自己农业银行的账号汇款人民币1.3万元到了赖银霞的卡号为62×××09的农村信用社的账户里。后来她联系赖银霞询问养老保险是否办好,但赖银霞一直在拖延时间,并没有帮她母亲办理好社会养老保险,她发现自己被骗的事实。3.证人鲍某1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开始,赖银霞问她多次借钱,加起来借了人民币50余万,但赖银霞借钱后一周至半个月之间,就会把钱还给她,一直到2016年6月18日,赖银霞归还人民币4.6万元后就没有再问她借钱的事实。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开始,赖银霞问她借钱做生意,至今还欠她人民币38万元,其中2016年1月份,她借给赖银霞人民币30万元,赖银霞还欠她人民币38万元,借款的利息赖银霞一直在支付的事实。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下半年她借给赖银霞人民币5万元,2015年下半年,她又借给赖银霞人民币5万元,赖银霞共欠她人民币10万元,2016年年初的时候,她问赖银霞要钱,但赖银霞没有还她钱,到了2016年4、5月份的时候,赖银霞还给她人民币10万元,以及她姐妹XX芬也借钱给赖银霞的事实。6.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3月下旬,她同学林某、赖银霞在她家里,赖银霞说自己对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局长有恩,靠着跟这个局长的关系,赖银霞拿出人民币8万元,帮赖银霞的母亲办好了养老保险,每个月可以拿人民币1600余元的养老金,林某就提出让赖银霞帮忙给林某的母亲也办理养老保险,赖银霞就答应去问问看。后赖银霞来到她家里,赖银霞说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钱要一次性交给局长,包括身份证和户口本也要交上去,林某说只有人民币2万元,赖银霞说先给人民币2万元,剩余的钱赖银霞会垫上。当天林某就给了赖银霞人民币2万元。后来她听林某说一共给了赖银霞人民币9万余元的事实。7.证人赖某2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年初的时候,他借给赖银霞人民币20万元,赖银霞每月支付利息,2016年赖银霞又问他借过几次钱,不过很快就还他了,赖银霞还欠他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8.借条,证实了赖银霞向赖某2借款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9.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6月22日,赖银霞问她借款人民币10万元,她就借给赖银霞人民币5万元,另外把该她收的会钱人民币5万元借给了赖银霞,共借给赖银霞人民币10万元,后她问赖银霞要钱,赖银霞就在2015年年底和2016年年初的时候,共还给她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10.借条,证实了赖银霞向朱某1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11.证人鲍某2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上半年,他借给赖银霞人民币5万余元,后赖银霞分好几次还他钱,并在2016年3月26日还给他人民币0.5万元后,将欠他的钱还清的事实。12.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开始,赖银霞经常向他借钱,借去后不久就会归还他,2016年的时候赖银霞也向他借过几次钱,后又陆续归还,还欠他人民币3万余元的事实。13.证人朱某3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赖银霞问她借钱,她就借给赖银霞人民币5万元,她把她应该收的会钱人民币4万元也借给了赖银霞,赖银霞就欠她人民币9万元,2016年的时候赖银霞还给她人民币1万元,还欠她人民币8万元的事实。14.证人朱某4的证言,证实了她妻子赖银霞经营一家小饭店,饭店生意蛮冷淡,赚的钱挺少。他自己这几年也没有赚来钱。他听赖某1说赖某1投资人民币107万元在赖银霞处做还贷生意,赖银霞说人民币107万元被赖银霞用完了,并没有将这些钱用于投资还贷生意的事实。15.转账汇款单笔对账单、交易明细、转账汇款业务回单,证实了赖某1分别于2016年1月23日向赖银霞转账人民币15万元;2016年1月27日向赖银霞转账人民币20万元;2016年2月2日向赖银霞转账人民币40万元;2016年3月8日向赖银霞转账人民币23万元;2016年3月10日向赖银霞转账人民币5万元;2016年3月28日向赖银霞转账人民币4万元的事实。16.业务回单、客户回单,证实了林某分别于2016年3月29日向赖银霞汇款人民币5万元;2016年4月17日向赖银霞汇款人民币1万元;2016年5月26日向赖银霞汇款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17.分户明细对账单、交易流水,证实了赖银霞分别于2016年1月23日收到赖某1的汇款人民币15万元;2016年1月27日收到赖某1的汇款人民币20万元;2016年2月2日收到赖某1的汇款人民币40万元;2016年3月8日收到赖某1的汇款人民币23万元;2016年3月10日收到赖某1的汇款人民币5万元;2016年3月23日收到赖某1的汇款人民币4万元的事实;2016年3月29日收到林某的汇款人民币5万元;2016年4月17日收到林某通过其母亲郑某转出的汇款人民币1万元;2016年5月26日收到林某的汇款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18.分户明细账单、浙江农信综合柜面业务系统打印单,证实了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6月18日,赖银霞向鲍某1的卡号为62×××87的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内汇款共计人民币32.87万元的事实。19.分户明细账单、浙江农信综合柜面业务系统打印单,证实了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6月17日,赖银霞向张某的卡号为62×××51的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内汇款共计人民币17.13万元的事实。20.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了象山县公安局对被害人赖某1的iphone4S手机和被害人林某的vivo手机进行检查,并提取固定涉案微信聊天内容的事实。21.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2016年3月23日,赖银霞向赖某1谎称可以帮助赖某1的姐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赖某1遂向赖银霞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4万元和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赖银霞向林某谎称可以帮助林某的母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赖银霞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需要交纳费用等为由要求林英姿向赖银霞设立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卡号为62×××09账户内汇款,林某遂向赖银霞支付共计人民币9.3万元的事实。22.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赖银霞到案的情况。23.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赖银霞身份情况的事实。24.被告人赖银霞的供述,证实了2016年1月,她因为为父亲治病及家庭生活开支等,向鲍某1、张某、陈某1、赖某2、朱某1、鲍某2、朱某2等人借款而背负人民币150余万元的债务。她自己经营一家小饭店,每月除去开支和支付厨师工资外,赚不了多少钱,毛的年收入为人民币10万余元。为偿还上述债务及利息,她遂于2016年1月下旬,骗她同学赖某1说,她现在在做帮别人还贷款的生意,盈利比较好,她就让赖某1把钱投资到她那里,赚来的钱她们平分,她和赖某1说好后,赖某1通过银行转账给她人民币15万元,过了几天她又联系赖某1要赖某1继续投资人民币20万元,后她又说帮人还信用卡生意很忙,资金周转不灵,还需要钱投资,要求赖某1汇款,赖某1就分别汇款人民币35万元、5万元给她,后赖某1多次给她汇款,都是汇到她的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内,她共向赖某1骗得人民币107万元。她向赖某1骗来这些钱后,她并没有去做信用卡还贷的生意,而是将从赖某1处骗来的钱归还她向鲍某1、张某、陈某1等人的借款、归还她的信用卡欠款及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等。2016年3月,她跟林某说,她认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人,可以帮老人办理养老保险,但需要支付人民币8万余元的费用,其实她心里并不清楚她所认识的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人到底能不能帮老人办理养老保险。林某就提出让她帮林某的母亲办理养老保险,她就答应了。2016年3月28日,林某就给了她人民币2万元,2016年3月29日,林某又给她汇款人民币5万元,后林某把林某母亲的身份证、户口本、存折也给了她。2016年4月,她让林某再汇款人民币2.3万元,林某就先汇了人民币1万元给她。2016年5月,林某又再把剩下的人民币1.3万元汇款给她。林某一共给了她人民币9.3万元。后来她就打电话给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鲍某1咨询,鲍某1说这个老人的保险办不了。她联系林某说,林某母亲的养老保险不一定能办,办不出的话,她会还钱给林某。她自己其实并没有能力帮林某的母亲办理养老保险,因此也没有帮林某的母亲办出养老保险,也没有把从林某处拿来的钱还给林某。她从林某那里拿来的钱,也被用于归还鲍某1、张某等人的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赖银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赖银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赖银霞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继续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银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8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赖银霞违法所得人民币114.81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给被害人赖益利、林英姿。审 判 长  赖 臣人民陪审员  郑志南人民陪审员  沈亚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翁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