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与王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王翠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855号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闻集乡闻集村。法定代表人:赵纪华,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根,该单位职工。被告:王翠平,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诉被告王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在未给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前,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赵弋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银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