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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45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福寿喜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正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蔡庆正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福寿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正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蔡庆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524号之二原告深圳福寿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天俊大厦三楼3C21,组织机构代码59304211-7。法定代表人苏颖航。委托代理人夏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正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福围路5巷18号101,组织机构代码31183436-0。法定代表人蔡庆正。被告蔡庆正,男,汉族,1982年07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上述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福寿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2元,由原告深圳福寿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