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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364刘刚与张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刘刚。被执行人张春。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张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726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