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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庆成申请执行四川省芦山县创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成,四川省芦山县创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庆成,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四川省芦山县创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芦山县。关于高庆成申请执行四川省芦山县创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517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芦山县创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芦山县创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芦山县创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46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