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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新丽与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保171号申请保全人:王新丽。被保全人: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香,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王新丽与被保全人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王新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天山水榭花都居民小区X号X室房产(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保全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以(2017)鲁1003民初32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保全人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天山水榭花都居民小区X号X室房产(保全价值10万元),并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保全人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天山水榭花都居民小区X号X室房产(保全价值1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