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英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英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45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重庆市忠县。诉讼代理人赖于勤,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诉讼代理人陈雲容,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人刘英鹏,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贵州省盘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英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杨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诉请判令被告人刘英鹏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下同)11152.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165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16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共计54252.86元。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菁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诉讼代理人陈雲容、被告人刘英鹏到庭参加诉讼。全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英鹏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三山村附近的路口看见妻子张某与被害人杨某搂抱、亲吻而心生怒意,回到张某在三山村的租住处拿了1把菜刀后再次来到路口,见张某与杨某依然亲吻在一起,便持菜刀追砍杨某,致使杨某面部受伤、左侧颞顶部外板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刘英鹏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交警大队快处大厅办理交通违章业务时,被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英鹏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案发后在莆田九五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11152.86元,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2017年7月20日,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的后期面部瘢痕整容费用约为2400元。杨某花去鉴定费800元。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因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英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证人张某、王某、胡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刘英鹏的供述,莆田九五医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CT影像诊断报告单、费用清单、收费票据,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英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轻伤二级),被告人刘英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英鹏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刘英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杨某对本案案发负有责任,存在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刘英鹏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刘英鹏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人刘英鹏除接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请求被告人刘英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是合理合法的,但请求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1152.86元,营养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天×8天),护理费1003.04元(125.38元/天×8天),交通费160元,误工费6113.06元(160.87元/天×38天),后续治疗费3200元(240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22968.96元。被害人杨某有过错,本院酌定由其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人刘英鹏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22968.96元×90%=20672.0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英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止。)二、被告人刘英鹏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二万零六百七十二元零六分;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对被告人刘英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荔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荣汉黄秀霞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