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尚昌根、牛多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昌根,牛多华,刘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昌根,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多华,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家文,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执行尚昌根与牛多华、刘家文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多华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对被执行人刘家文的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