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袁伯伍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顺和腾达设备租赁站,袁伯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顺和腾达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经营者张爱民,女,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被执行人袁伯伍,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北京顺和腾达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袁伯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顺和腾达设备租赁站依据我院(2015)平民初字第0169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袁伯伍给付案款20000及利息、返还租赁设备十字卡子126个、接头4个、转轴6个、卡勾137个、4米长��15根、3米长管61根、6米长管20根、1.5米长管31根、4米长木板7块、3米长木板5块、油托57个、1.5型连角7个、1.2型连角1个、支撑7个、150×30型模板128块、150×20型模板31块、150×15型模板2块、150×10型模板4块、120×30型模板79块、120×20型模板2块、120×15型模板6块、90×20型模板2块、90×10型模板2块、60×15型模板2块、给付案件受理费595元及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袁伯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顺和腾达设备租赁站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袁伯伍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袁伯伍下落不明。我院已将被执行人袁伯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01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顺和腾��设备租赁站发现被执行人袁伯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要求被执行人袁伯伍给付案款二万元及利息、返还租赁设备、给付案件受理费五百九十五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