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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立贵与吴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贵,吴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6民初1109号原告:黄立贵,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吴日林,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原告黄立贵与被告吴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立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日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立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吴日林偿还原告黄立贵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吴日林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5日,被告吴日林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返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吴日林未作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及《借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5日,被告吴日林向原告黄立贵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吴日林因需要资金周转,今向黄立贵借到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15000元)为期一年(2015年5月25日-2016年5月24日)月息2%”。被告吴日林在借款人一栏签名及按捺指印。借款逾期后,被告未清偿借款本息。本院认为,案涉借贷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有一份《借条》在卷证实。被告取得借款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双方借条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立贵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被告吴日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丽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