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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5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天来与苏集仁、郑友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414号原告王天来,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毓君,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苏集仁,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郑友财,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洪濑营销服务部,住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江滨花苑迎津楼A幢103-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99042641J。负责人吴鸿锐。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原告王天来诉与被告苏集仁、郑友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洪濑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王天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小玲速 录 员  苏晓芸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