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林效合与王振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效合,王振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3343号原告:林效合,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王振领,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林效合与被告王振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林效合于2017年7月28日以其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效合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林效合负担。审判员 丁继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