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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林效合与王振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效合,王振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3343号原告:林效合,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王振领,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林效合与被告王振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林效合于2017年7月28日以其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效合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林效合负担。审判员  丁继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