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司救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吕志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0226司救执4号申请人:吕志贤,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吕志贤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吕志贤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申请人帮助本村村民徐好林拆除老房子过程中,于2010年7月28日从楼上掉下造成受伤。后经法院审理,作出(2016)浙0226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特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71927元。经审查查明,被告徐好林雇佣申请人吕志贤为其拆除房屋,2010年7月28日,申请人在拆房屋敲砖时,从二楼走廊顶部掉下造成受伤。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226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徐好林赔偿申请人吕志贤人民71927.17元。后吕志贤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执行案件(2016)浙0226执4309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好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申请人发生坠楼事故后,身体伤残,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家有8岁女儿在长街中心小学读书,家庭生活困难。而徐好林年事已高,也无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宁海县人民法院(2016)浙0226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宁海县长街镇下山前村民委员及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吕志贤生活困难的证明等证据为证。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吕志贤与被告徐好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被告仍分文未履行。申请人吕志贤发生坠楼事故后,身体伤残,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综合考虑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本人过错程度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救助金额为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吕志贤30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