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3145南通恒力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启东市益茂润滑油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恒力润滑油有限公司,启东市益茂润滑油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145号原告:南通恒力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临江镇人民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潘素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兵,男,汉族,海门市人,1958年10月21日生,住海门市(系委托人单位职工)被告:启东市益茂润滑油经营部,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南星桥村6组。法定代表人:高忠兵。原告南通恒力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益茂润滑油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南通恒力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恒力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恒力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建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