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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冯平瓶与梁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平瓶,梁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498号原告:冯平瓶,女,1994年1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住富源县。被告:梁艳,女,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原住富源县,现住址不祥。原告冯平瓶诉被告梁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冯平瓶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平瓶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平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张 婷人民陪审员  石艳丽人民陪审员  文春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