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余斌与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斌,洪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713号原告:余斌,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亮,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余斌与被告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巧珍人民陪审员 卫 晓 明人民陪审员 韩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