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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孙某某、董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某某、董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常年不在家,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守臣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