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云南省昌宁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段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昌宁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段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昌宁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219038003Y。住所地:昌宁县田园镇宝丰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春,系该公司董事长、总纪理。委托代理人杨赛东,云南省昌宁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卡斯农资站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木映林,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段发荣,男,1964年3月24日生,住昌宁县。申请人云南省昌宁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524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发荣给付货款人民币3945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段发荣已交纳执行款人民币30457元,余款人民币9000元由被执行人段发荣于2018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524执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杨晓华审判员 杨景艳审判员 杨洪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光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