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行终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桂福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终601号上诉人:王桂福,男,1931年10月5日生,汉族,上海市。上诉人王桂福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6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王桂福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未向上诉人送达沪浦征地责令(2016)第1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诉称,根据上诉人提供的(1997)浦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和(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24043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上述房屋中的76平方米房屋财产所有权人属上诉人所有的情况属实;浦东规土局出具的决定书未将上诉人列为被责令交地人行为违法,浦东规土局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上诉人要求确认浦东规土局未向其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桂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浦东规土局未向上诉人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上诉人的请求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