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5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唐福萍与上海启顺客运有限公司、韩艳忠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福萍,韩艳忠,上海启顺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5889号原告:唐福萍,女,汉族,1957年11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积生,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艳忠,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启顺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舒朔春。原告唐福萍与被告韩艳忠、被告上海启顺客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韩艳忠返还原告因购车非法侵占的4,000元及侵占钱款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被告韩艳忠返还沪DKXX**旅游大巴盈利款5,000元;3.判令被告上海启顺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返还财物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福萍撤诉。审判员 陈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