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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蒲欣君与董文彬、曾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蒲欣君,董文彬,曾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监2号原审原告蒲欣君,男,汉族,1988年1月6日,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审被告董文彬,男,汉族,1979年6月5日,住都江堰市。原审被告曾惠清,女,汉族,1979年11月18日,住都江堰市。原审原告蒲欣君与原审被告董文彬、曾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都江民初字第2063号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毛爱军审判员  马明林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