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蒲欣君与董文彬、曾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蒲欣君,董文彬,曾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监2号原审原告蒲欣君,男,汉族,1988年1月6日,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审被告董文彬,男,汉族,1979年6月5日,住都江堰市。原审被告曾惠清,女,汉族,1979年11月18日,住都江堰市。原审原告蒲欣君与原审被告董文彬、曾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都江民初字第2063号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毛爱军审判员 马明林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