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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付中生与李德润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公,付中生,李德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异29号异议人(案外人)王保公,男,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付中生,男,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德润,又名李德瑞。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在本院执行付中生与李德润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保公不服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宝执字第264号执行裁定,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院在对其异议审查期间,现案外人异议人王保公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王保公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由处分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享有自由处分权,其撤回异议请求,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保公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张跃勇审判员  岳海水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维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