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4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琼,杨学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4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宁丽景嘉园26幢2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胡云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花,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系上诉人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琼,女,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安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云,女,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安宁市,上诉人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琼、杨学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7)云018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缴纳上诉费的期限和金额。上诉人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定事由未按期足额缴纳上诉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建审判员 李 鸿审判员 符圆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