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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秋凤、骆聪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凤,骆聪娥,骆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秋凤,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骆聪娥,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骆民平,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张秋凤与骆聪娥、骆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骆聪娥、骆民平可供执行的财产,张秋凤未能提供骆聪娥、骆民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秋凤的债权为5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