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安国、朱帮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安国,朱帮国,吴仙霞,陈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905号被执行人朱安国,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朱帮国,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仙霞,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国龙,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朱安国、朱帮国、吴仙霞、陈国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安国交纳罚金200000元、申请执行费1800元、被执行人朱帮国交纳罚金380000元、申请执行费3000元、被执行人吴仙霞交纳罚金380000元、申请执行费3000元、被执行人陈国龙交纳罚金80000元、申请执行费1200元。但被执行人朱安国、朱帮国、吴仙霞、陈国龙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安国、朱帮国、吴仙霞、陈国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译》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1执905号财产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汤励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