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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埕坤建材有限公司、嘉兴辰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埕坤建材有限公司,嘉兴辰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埕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西大街322号-7室。被执行人嘉兴辰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海港大道1816号1幢202室。嘉兴埕坤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424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嘉兴辰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718.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跃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伟杰 来源: